當事人: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期),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701號1301單元,法定代表人呂海鵬。
許一峰,男,上海中期總經理,從業資格號F0205331。
曹文利,女,上海中期運營中心負責人,從業資格號F0205326。
一、基本事實
上海中期因2021年3月19日在客戶陳某期貨賬戶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大連交易所場內席位為該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未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當日為客戶陳某下達交易指令,無客戶委托記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于2022年5月4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22〕47號)。
許一峰作為上海中期總經理,直接指令上海中期工作人員執行客戶上述委托,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于2022年5月4日被上海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22〕48號)。
曹文利作為上海中期運營中心負責人,根據總經理指令直接將上述客戶交易指令下達至大連交易所場內交易員,應當知曉上述行為屬于違規行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于2022年5月4日被上海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22〕49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上海中期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未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未按規定留存客戶委托記錄的行為屬實。上海中期在展業過程中未能遵守期貨公司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范,違反了《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許一峰作為公司總經理,應當指導、監督下屬合規執業,其指令下屬進行違規操作,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曹文利作為上海中期運營中心負責人,明知上級指令違規卻未予抵制,未嚴格遵守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給予上海中期“訓誡”的紀律懲戒;
(二)給予許一峰“訓誡”的紀律懲戒;
(三)給予曹文利“訓誡”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2年7月21日